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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最新版员工手册2016年5月31日修订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05


普定县中医医院员工手册


穷医道精髓        献仁术爱心

 

 

 

 

 

目     录

 

前言…………………………………………………………………….2

 

第一部分   核心篇

医院简介……………………………………………………………….3

院徽释义……………………………………………………………….5

院训、办院宗旨、发展战略、努力方向、目标定位……………….6

 

第二部分   形象篇

医师入职誓词………………………………………………………….8

护士授帽仪式誓词…………………………………………………….8

服务承诺……………………………………………………………….9

 

第三部分   规范篇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10

医疗机构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18

员工行为规范…………………………………………………………19

医疗服务语言规范……………………………………………………20

文明礼仪………………………………………………………………20

职工管理办法…………………………………………………………21

 

第四部分   考勤篇

普定县中医医院各类请休假管理规定………………………………30

 

 

前     言

 

竭诚欢迎您加入普定县中医医院这个大家庭,成为这个和谐大家庭中的一员。在这里您会和许多真诚待人,真心爱民的同事们为了相同的目标和一致的利益携手并进。从此,我们将同甘共苦、荣辱与共,为我们这个大家庭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坚信,有了您的参与,医院将会取得更大的辉煌。

古人说“不学礼,无以立。”中国是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人际之间讲文明、重礼节,形成了“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宾至如归”等中华特色文化。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神圣场所,是人际交往最多的地方,医患、护患、医护、医政、医研、医药、医辅、党政、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形成了复杂多元的沟通网络。文明的语言行为能带来愉快和谐,也能创造充满大爱无疆的人文环境,更是个人素质和医院形象的最好体现。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员工的工作行为,弘扬中医文化,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医院形象,现将我院广大员工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中医院特色的语言、行为规范汇集成册,旨在使语言行为规范潜移默化地融进员工的心灵,成为引导员工自觉行动的催化剂,以营造一个崇尚文明、协作和谐、奋发向上的工作和就医氛围。

 

 

第一部分   核心篇

 

医   院   简   介

 

普定县中医医院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本院以创伤骨科为龙头、中医康复科为重点,还开设了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普通外科、肛肠外科、妇产科。通过开展“以病人为中心,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以来,医院科室设置逐渐完善,中医特色突出,先后获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为“中医康复专科”、“中医骨伤专科”、“中药房”项目建设单位, 2011年通过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验收,2012年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院“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单位建设工作”进行了评估验收,2013年经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评审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及各上级部门对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关心支持下,投入巨资建设新院、购买CT、彩色超声、呼吸机、麻醉机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目前新院一期工程已建设完成,一家设施先进、环境优美的中医医院正式投入运行。

2016年新年伊始,县人民政府与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正式签约,将我院委托该院实施全方位管理,我院将依托贵阳中医一附院强大的技术力量、管理理念,利用省级三级甲等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大好契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医疗服务质量,为区域内广大病员患者提供更新、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面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新的机遇和挑战,医院秉诚“穷医道精髓,献仁术爱心”院训,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以建设中医药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大型综合性中医医院为发展目标,致力于为全县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

 

院  徽

 

 

院徽诠释:

1、标志设计由一个“中”字和红十字“十”字形的图形徽标,意为中医院,象征医院的行业属性。

2、设计构成元素由“普定”汉字拼音“P”、“d”与 “十”字形图标和“中”字巧妙结合设计而成,“P”、“d”代表普定,“十”字形图标和“中”字代表中医院,整个标志隐含“普定中医院”的深层内涵,突出了医院的行业属性及地域性。

3、标志图形以现代简洁构图手法,以阴阳互补的组合构成形式,既体现了医院的时代性,也契合了阴阳五行的中医理论。

4、标志设计简洁大气,寓意深刻,时代感强,容易识别,容易记忆,对后期运用和传播推广有重要作用。

 

院  训

 

穷医道精髓 献仁术爱心

释义:

穷——推究到头之义(新华字典)。如【穷究】彻底追究根源;【穷源溯流】追究事物发生的根源,寻找其发展的经过。

道——《易经》中说:“一阴一阳谓之道。”老子《道德经》云:“道者万物之奥”;“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因此,道就是道理、是规律、是法则。

精髓——精气真髓。喻事物的精华。

仁术——医乃仁术。

    祖国医学博大精深,往往具有“其文简、其意博、其理奥”等鲜明的中华文化特色,从其业者,其为师,非学无以广才;其为学,非志无以成学。因此,但凡有志于献身祖国医学事业者,必须具有穷尽生命奥秘、探究医学规律的刻苦专研精神,承上以得道,启下以解惑。

    人为万物之灵,至尊至贵。医乃仁术,为医者,当以道德良知作为技能的载体,谨记“大医精诚”的训诫,依仁心,施仁术,兴仁道。誓愿为所有受病痛折磨者奉献爱心。

 

 

办 院 宗 旨

中医立院、继承创新、追求卓越、济世苍生。

 


发 展 战 略

发挥中医优势、突出中医特色、加强专科专病建设,培养名医、打造名科、建设名院。

 

 

努 力 方 向

深入领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中医办院方向,坚持以医疗为体,教学科研为翼的“一体两翼”发展模式,坚持中医原创思维,大力做强人才队伍,大力发挥特色优势,大力强化传承创新,大力推动多元发展,培养名医、打造名科、建设名院,促进医院综合实力的稳步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

 

 

目 标 定 位

充分发挥县级龙头中医医院引领、辐射作用,力争建成市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努力建设综合实力强、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优势明显、管理科学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在市级内及周边地区领先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院。

 

 

第二部分   形象篇

 

医师入职誓词

 

我以自己是普定县中医医院医师为荣。我将以《大医精诚》的精神为执业信条,以医学前辈为执业楷模,以救死扶伤为执业宗旨,以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为执业目标。

我愿一生献身医学事业,潜心钻研专业知识,爱岗敬业,求实创新,用我的技术为病人解除痛苦,为普定县中医医院的荣誉增光添彩。

我将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树立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 尊崇传统美德,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行医,对患者一视同仁。用我的严谨举止,维护医院的文明形象。我将勤奋工作,投身于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洪流,为医院的美好明天而不懈奋斗。

 

 

护士授帽仪式誓词

 

我志愿献身护理事业,奉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坚定救死扶伤的信念,履行“保存生命、减轻痛苦、促进健康”的职责。我宣誓:热爱护理事业,忠于职守,兢兢业业,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为患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我宣誓:遵守护士的职业道德,一切以患者为中心,诚信为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创建和谐,永葆白衣天使的圣洁。

 

 

服  务  承  诺

 

1、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病人至上,医疗质量第一;为民、爱民、利民、便民。

2、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八个严禁”和国家卫计委、国家中管局制定的 “九不准”。

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

4、坚持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热情提供医疗服务。

5、视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利用职务之便“搭车开药”、“搭车检查”。

6、我院为“无红包医院”,“无私收费医院”,禁止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接受吃请,私收费。

7、禁止医生在外院为患者诊病或手术。

8、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收费政策,出院时如需要将向你提供从入院到出院的就医清单。

9、禁止医务人员收受药商回扣,开单提成。

10、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违纪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纠风办电话:0851-38133708

纠风办地点:普定县中医医院行政楼综合办

 

 

第三部分   规范篇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一、 不准将医疗卫生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 不准开单提成;

三、 不准违规收费;

四、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 不准收受回扣;

九、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员工行为规范

 

一、仪表

员工必须仪表大方,保持正确的坐姿、站姿,衣着得体、整齐清洁,符合职业身份,不得穿奇装异服,上班时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二、仪容

1、女同志淡妆上岗,不浓妆艳抹,不留怪异发型,不使用气味过浓的香水和化妆品。

2、上班时间不佩戴影响操作的饰物。

3、头发干净整齐,工作时间不披头散发。男同志不留胡须,面部干净。

三、仪态

姿态端正,自然大方,温和有礼,不卑不亢,工作中做到“四轻”——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关门轻;“七声”——病人入院有迎声、进行治疗有称呼声、操作失败有道歉声、与人合作有谢声、遇疑要有解答声、接听电话有问候声、病人出院有送声。

 

 

医疗服务语言规范

(八要八不要)

 

医疗服务要语言朴素,语调亲切;不要漫不经心,态度冷淡

接诊患者要文明用语,彬彬有礼;不要语言粗暴,高声喊叫

称呼患者要讲究礼貌,尊重患者;不要语言随意,床号代替

问诊病人要讲究技巧,共同参与;不要审问患者,语言消极

解释病情要言语精炼,充分告知;不要言语冷漠,简单草率

诊疗介绍要再三叮嘱,主动告别;不要匆忙结束,不理不睬

接听电话要声音柔和,耐心倾听;不要态度生硬,挂断电话

医患沟通要言语谨慎,实事求是;不要夸大事实,贬低他人

 

 

文 明 礼 仪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普定县中医医院职工管理办法(试 行)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纠正不正之风,明确奖惩标准,规范奖惩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凡与医院相关管理办法有冲突时,以此管理办法为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普定县中医医院全体在职员工。

二、奖励

(一)奖励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奖励的种类

1、精神奖励:通过院周会、科室交班会、办公平台、院报等形式进行的通报表扬。

2、物质奖励:根据相应情况,给予的经济奖励。

(三)奖励行为、标准

1、受到患者及其家属来电、来信、表扬信、来访表扬的,主动退还病人及其家属赠予红包的;或好人好事的(如拾金不昧,帮扶、捐助困难群众等行为),医院在院周会上进行通报表扬,并将事迹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2、患者及其家属赠予锦旗的,每面奖励100元;赠予牌匾(字画)的,每次奖励150元。

3、医德医风先进个人:参照《贵州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以科室为单位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纳入当年《医院年度先进评选决定》,在医院层面给予通报表扬,经济奖励按照当年《医院年度先进评选决定》之标准执行。

4、对病人及其家属的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能保持克制,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升级,视情节奖励100-500元。

5、受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奖励1000元;受省、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奖励500元;受县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奖励300元。

6、职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积极参与抢险救灾,被国家、省市、区县等相关部门表彰的,除享受相关部门给予的奖励外,医院另奖励1000元。

7、其它特需奖励事宜根据院长办公会商议决定。

(四)奖励程序

1、出现上述奖励行为的,科室或个人如实报告人事科。

(1)上述1-3条奖励条款由科室负责人或个人将奖品、红包或事件报告人事科,人事科登记备案。

(2)上述第4条奖励条款由当事人或科室向纠风办汇报事件缘由,纠风办到现场调查取证,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呈现,并有2个以上证人签字。

(3)上述5-6条奖励条款由相关个人或科室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

2、每年兑现奖励一次。人事科根据登记备案的明细造册汇总,由分管领导签字或附院长办公会纪要到财务科,并在院周会上下发奖励明细清单,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奖励明细清单,到财务科领取现金。其它特需奖励未拟定奖励金额的,人事科参照相关规定提出奖励金额以书面形式上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兑现奖励。

3、个人所有表扬、奖励事项均记入医德医风档案。

4、所有表彰事项均在医院办公平台、院报、院周会或表彰会上进行通报。

三、处罚

(一)处理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原则;

 4、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与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处理种类

1、警告:口头批评教育和书面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扣奖励性绩效、一次性罚款及经济赔偿等;

3、降级;

4、待岗(留院察看);

5、开除(辞退);

(三)受处理的期限

1、书面通报批评的警告,一般期限为1个月;

2、经济处罚期限为3个月以内;

3、降级期限原则在6个月以内,特殊情形可达12个月;

4、待岗(留院察看)期限原则在6个月以内,特殊情形可达12个月;

(四)违纪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理

1、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0-50000元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1)在医院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2)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情况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

   (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以任何方式收受患者的“红包”、物品和接受宴请的。

(4)医务人员凭借职权和工作之便,索取钱物,敲诈患者的。

(5)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开单提成、回扣、红包、各种有价证劵或支付凭证,冒名检查、搭车开药、乱开大处方的。

(6)擅自将医院的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物品拿到院外行医、体检等的。

(7)工作失职造成医院经济损失或贵重设备、器械丢失、损毁或被盗的。

(8)损害国家、医院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医院发展的。

(9)散布医院虚假信息,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10)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1)利用医疗职务之便,出具假“疾病证明”,提供假“病历”、“假鉴定”的。

(12)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乱收费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无故免收、减收患者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验费等的。

(13)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行为的。

(14)不履行节约,造成铺张浪费的。

(15)值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电话无人接听的。

(16)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的。

(17)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吃东西、打牌、抽烟、酗酒、娱乐等做与工作无关事宜的。

(18)工作期间衣着、妆容、发饰夸张的。

(19)煽动或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集体上访的。

(20)违反院纪院规和劳动纪律的。

2、违反服务态度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1)在医疗活动中,各级各部门之间因看法、观念不同,在患者面前发牢骚,互相拆台、谈论医生护士的不足,诋毁其他医务人员的。

(2)员工因内部纠纷造成侮辱诽谤、打架斗殴的。

(3)无理取闹、恐吓、威胁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工作人员出现纪律松懈、擅离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5)因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态度欠佳,或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产生纠纷,甚至肢体冲突的。

(6)医务人员发生冷、硬、顶、推、拖,或推诿、拒收病人的。

(7)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医疗纠纷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3、特需说明:

1、受到警告、经济处罚处理的,在处理期间,不能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降级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等次。

3、受到待岗(留院察看)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勤技能等级考试(评审);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等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若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分别确定其处理种类,执行最高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但最高不超过48个月。

4、其余未尽事宜: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置。

(五)调查处理程序

1、发生上述违纪违规行为后,由纠风办派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取证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按医院处罚种类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纠风办负责人提交院长办公会。

2、经院长办公会进行商议后,形成处理决定由院办下纪要到相关科室。各科室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警告处理程序:纠风办通知当事科室、约谈受处罚人,受处罚人或科室上交检查报告至纠风办。

(2)经济处罚处理程序:财务科按纪要从受罚人当月或次月工资中进行一次性扣款。如处罚金额较大,一次性扣款会影响受处罚人当月生活,经商议酌情分月扣款。

(3)降级:人事科按医院纪要进行处理,降级期间同时降低受处罚人工资待遇。

(4)待岗处罚程序:人事科按医院纪要,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开除处罚程序:开除处分由医院主管部门(县卫计局)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处理结果均在院周会上通报,并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六)处理的解除

1、受处理的人员除开除以外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并没有再次出现违纪违规情形的,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科室及主管职能部门考核合格,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处理。降级、待岗(留院察看)者可恢复原岗位职务。

2、受处理人员在受处理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受到病人、科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表扬、奖励或者挽救事故,使医院利益免受损失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可以酌情减免处理。降级、待岗(留院察看)者可因工作需要恢复原岗位职务。

3、解除处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科室,并在医院周会上通报。

 

第四部分   考勤篇

 

普定县中医医院各类请休假管理规定(试 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人事部有关假期管理规定,做好我院各类请休假管理工作,对我院请休假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请休假的种类、时限及待遇  

   (一)年休假

    (1)医院职工在岗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自下月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

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在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职工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休假中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内。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不允许跨年度使用。医院各科室应在不影响科室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好本科室职工的年休假。

(5)因年度执行医院指令性任务或医院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当年享受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医院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为其本人每天除住房增量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数)。

(二)探亲假

    (1)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1、已婚职工探配偶,假期30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一年一次;结婚未满一年夫妻分居两地者,不享

有探配偶假;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一年一次;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

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期20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四年一次,婚后第四年才能享有四年一次的探

父母假。

    (3)当年内已休产假、计生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

亲假。

(4)探亲期间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原工资发给;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

单位负担(限普通汽车、火车票,下同);

    3、四年一次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的部分由单位负担。

(三)病假

(1)病假规定

    1、休病假,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

效疾病证明;住院治疗的须提交出院与疾病证明。

    2、原则上他人不得代为请病假。如确有特殊原因本人

不能办理请病假手续者,2日内必须委托代理人补办。

    3、无病假证明书、病历与事实不符或应补办病假手续

而未补办的按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

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

②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

资的80%。

    ③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

间工资。

    5、职工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励性绩效和岗位性

津贴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

    6、新聘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

相应顺延。

7、癌症、麻风、精神病、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和

因工(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长期休病假的职工,其休病假期间工资按财政部门实际拨付金额发给。

(四)事假

(1)请事假的理由

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

过5天的,原工资照发。

2、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3、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40%计发。

4、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职工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3)有关事宜

1、职工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励性绩效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

2、试用期、见习期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上述“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年休假待遇。

4、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及护理假

(1)假期规定

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科室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计划生育假: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1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②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④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⑤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⑥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5、护理假:护理假是男方为护理生产配偶的特定假期,男职工可享受配偶生育护理假15天。

(2)相关事宜

1、职工当年已休产假、计划生育假30天以上的(包括30天),不再享受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及护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在享受产假、哺乳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不影响年度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六)婚假

(1)婚假假期

依法登记结婚的,享受13天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休假日)。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七)丧假

(1)丧假假期

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5天的丧假(丧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休假日);如职工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二、相关说明

    规定中所称基本工资,指职工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

三、请销假的审批程序

(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请销假按《普定县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文件规定执行。

(二)副院长、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休假,需提交书面请休假申请(申请表格统一到人事科领取),经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后方可请休假。

(三)职工请休假,需写出书面请休假申请(申请表格统一到人事科领取),1天以内,经科主任、护士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请休假;1天以上3天以下,先由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护理部批准并到人事科备案后方可请休假;3天以上的,由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护理部,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交人事科备案方可离岗请休假。

(四)全院职工请休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休假手续或请休假未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所有请休假期满后,需到人事科销假;凡请休假期满未按时销假的,愈期天数按旷工处理。

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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